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泾源县香水镇法律服务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泾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佳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19年6月期间物业费1800元,支付2019年7-10期间物业费698元,以上共计24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承担10元,被告承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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