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巨威商贸有限公司
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
杭州昭源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港贸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金华市巨威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原告金华市巨威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000元,并以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偿付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港贸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应付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570元,由原告金华市巨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70元;由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8800元,被告浙江港贸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金华市巨威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国物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港贸宝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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