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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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 固原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 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泾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之内在其为被告甘肃星河电力公司购买的国寿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国寿附加绿州意外险补偿团体医疗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六项合计142590.32元的90%即128331.29元(包含被告***所垫付的29191.78元); 原告***应返还被告***所垫付的29191.78元; 原告***所花鉴定费800元由其自行负担,重新鉴定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四、被告甘肃星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负担68.5元,被告***负担61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内容,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承担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