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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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温泉县自然资源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870762.07元。 案件受理费6907.83元,由原告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