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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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000元及违约金45000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向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5000元; 三、以上两项折抵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30000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租赁费的税务发票; 五、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040元,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2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9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阿勒泰易美东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81元,原告(反诉被告)山东小汉直升机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