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公司 新疆金塔毛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额敏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金塔毛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叶尔列克·巴合提别克后续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2633元。 二、驳回原告叶尔列克·巴合提别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金额128993.6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0元,投递费100元,计1540元,原告叶尔列克·巴合提别克免交案件受理费618元,被告新疆金塔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1022元(注:被告新疆金塔毛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922元,被告新疆金塔毛纺织有限公司在支付赔偿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叶尔列克·巴合提别克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