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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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茅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19年12月9日的利息9763.1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24000元为基数计算的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按双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月利率9.27‰加收50%罚息,即按月13.905‰计算);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垣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35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且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