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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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彬长分公司 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陕西省煤炭运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六项;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3民初181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物资储运公司对上诉人彬长分公司、煤炭运销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5800元,由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172200元,由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3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阳信县龙泰商贸有限公司、***、山东省阳信美尔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9627元,由山东高速物资储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