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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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宁陕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923执恢11号 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帮红,丁仕宁,林芳荣: 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帮红,丁仕宁,林芳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宁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923民特14号民事裁定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丁帮红,丁仕宁,林芳荣逾期未履行该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88912.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及利息189091.32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丁帮红有位于宁陕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原三星路6号)住房一套(产权证号:宁房发001325号),由于被执行人同意于2020年3月2日拍卖上述查封房屋,竞买人张爱华以23.60万元竞买成功。申请执行人陕西宁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已经全部偿还,收取执行费3029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923执恢1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