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五内归还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8000元及合同期内利息15943.48元,并支付以借款25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6‰计算自2018年5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凤翔县城区XX路XX段XX苑的房产(证号为:XX房XX城XX镇XX号、XX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第一项本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0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