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衡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07民初2132号 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英,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娇,四川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衡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大明,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衡泰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四川中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苇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雍雪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