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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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医院 四川志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9,199元。 二、限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主体单位为被告单位价值39,968元的普通材料发票。 三、驳回原告及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972元,由原告负担2490元,被告四川华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48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400元,反诉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