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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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欣鸿宇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生猪款88,507.34元,并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付清材料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资金占用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6元,由被告四川鸿宇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