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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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簇桥支行 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8417.72元及截止2019年2月12日的利息188376.71元、罚息649539.1元; 二、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2月13日起,按照《(人民币资金)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利息、罚息,直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50000元及律师费5994.94元; 四、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位于四川省蓬安县房屋【权证编号:201303428】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88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至三项确定的债务时,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对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18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驳回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70元,由原告四川尚鼎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50元,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720元。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成都铭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