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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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恩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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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26932元(273132元-462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恩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8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536元,被告***、临沂市河东区恩诚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2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776元,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16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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