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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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宁擘工业有限公司 老河口市洪山嘴 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宁擘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40599.6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以未偿还的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驳回原告葛洲坝环嘉(大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元,保全费1972元,合计7628元,由被告湖北宁擘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