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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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 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 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借款本金29200000元及利息(100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09月21日起至2020年02月02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81%计算;自2020年02月0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平均利率加117.1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扣除已支付利息6.50元。200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9年09月21日起至2020年04月09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81%计算;自2020年0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即时剩余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平均利率加123.1基点再上浮50%计算罚息,扣除已支付利息370035元);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对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所有的37052019000892号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机器设备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西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986元,减半收取9549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隆源橡胶有限公司、山东水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圣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