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截至2020年3月27日的逾期利息10860.38元、复利377.13元,并支付违约金16000元,共计187237.5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东营河口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3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复利(计算方式:逾期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9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39.2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