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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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保险金8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本院执行账户名:远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支行;账号:55×××88)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宜昌中心支公司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执行中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