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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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 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桂0103民初130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住***。 主要负责人:黄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凤涛,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燕超,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广西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赖可宾。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婷,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450105200900003847);2、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67217.23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共计5207.96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至被告偿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12月20日);4、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1759元;5、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原告对权属被告***、***的南宁市东葛路82号和望园路21号永凯现代城2单元1606号房,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与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45010520090000384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借款本金467217.23元; 三、被告***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借款利息、复利、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2月20日止,利息、复利、罚息合计5207.96元,此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编号为450105200900003847《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四、被告***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赔偿律师代理费21759元; 五、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国贸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713元,保全费2991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12054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广西南宁永凯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卢志芬 人民陪审员叶寿腾 二零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谢凤基 |
| 裁判日期 | 2018-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