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启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南宁市启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定金5000元。

被告南宁市启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定金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定金付清之日止)。

被告***对被告南宁市启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南宁市启新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17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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