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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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103民初6563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勇,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涛,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清偿所欠贷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706694.45元,共计1706694.45元(包含利息101250.02元、罚息437500元、复利167944.43元,暂计至2017年5月27日,2017年5月27日以后至实际履行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另计);2、被告***、***、***、***、***、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一、被告***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5月27日止,利息为101250.02元、罚息为437500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HT203014062806106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不计复利); 三、被告***、***、***、***、***、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0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50元,三项合计25510元,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11元,由被告***负担23999元,被告***、***、***、***、***、南宁市味江南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梁芳燕 人民陪审员马卓卓 人民陪审员赵卫平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文俊 |
| 裁判日期 | 2018-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