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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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土木分公司 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贝朗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哲钢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土木分公司、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哲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本金4997842元及其利息(截至2018年5月10日的利息为222319.88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以4997842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计付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土木分公司、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广东哲钢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3000元; 三、被告***、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哲钢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51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53217.2元。原告已经预交上述全部费用并向申请本院退费,故由五被告在本案生效后十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上述诉讼费和保全费共计53217.2元。本案印章鉴定费40711元,由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土木分公司和被告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已经支付给鉴定机构)。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