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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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7年至2018年10月2日期间的利息为50000元,此后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4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