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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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 绍兴浙鲁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浙鲁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422948.72元,并支付以42294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9元,财产保全费3220元,合计12389元,由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2630元,由绍兴浙鲁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9759元。鉴定费4800元由浙江一统针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