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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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应支付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15118.19元,并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浙江天宇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70元,由原告负担13490元,被告负担16680元,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司法鉴定费62000元,由原告负担11664元,被告负担50336元,因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应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170元,如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