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51号之一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曼,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3月17日,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迎春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虹

裁判日期 2020-03-19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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