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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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4民初51号之一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茂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曼,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2020年3月17日,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7元,由原告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迎春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黄虹 |
裁判日期 | 2020-03-19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