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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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艾思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0民初1830号 原告:浙江艾思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守良,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芬,浙江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星,浙江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艾思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艾思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本案按原告浙江艾思际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蔡国伟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顾磊君 书记员徐迪佳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