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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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广东金万华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其罚息、还款违约金(截止至2019年2月20日的还款违约金2728.76元;从2019年2月21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150万元之日止的罚息、还款违约金合并计算,以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5万元。 三、被告东莞市远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广东金万华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华思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省粤科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5390元,由原告负担1770元,由被告华思科公司、远华公司、金万华公司、***、***共同负担236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