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15119.21元和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该货款付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信实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0元,依法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