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 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梧锅锅炉安装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签订的《裂解炉样机贴牌生产及批量供应合作合同》自2018年11月13日起解除; 二、被告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支付528245.6元及逾期利息(以528245.6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08元,由原告广州天鹿锅炉有限公司负担6550元,被告广东国能中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