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共益债务为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中路276号国龙大厦地下负一层自编26号车位从2016年6月1日起计至2019年5月2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按每月170元的标准计付)。 二、驳回原告广东冠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6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