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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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赔偿***、***、***损失365217.92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527.7元,由***、***、***负担169.91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负担3357.79元。在上述判决给付期限内,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迳付***、***、***受理费3357.79元。***、***、***已预交的受理费为352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