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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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企业集团(深圳南方制药厂)
广东广医三九药业有限公司
廉江市横山千年健大药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广东广医三九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第1790551号“99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远红外骨痛消贴”、“远红外关节止痛贴”产品,立即销毁市场上流通的侵权产品和库存侵权产品;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廉江市横山千年健大药房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第1520414号“三九”、第4777496号“”、第1790551号“999”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远红外骨痛消贴”、“远红外关节止痛贴”产品;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东广医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0000元(含合理费用);

四、驳回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0元,由原告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00元,由被告广东广医三九药业有限公司负担18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原告同意被告广东广医三九药业有限公司将其负担部分于上述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1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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