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省多特酿酒有限公司
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福建省多特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返还借款本金18,852,678.2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9月20日的利息1,346,559.72元(其中正常息58,458.19元、罚息1,255,330.15元、复利32,771.38元),及从2019年9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825%以1,8852,678.2元为本金计算的罚息、以尚欠正常息与罚息之和为本金计算的复利。

二、福建省多特酿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支付律师费6,000元。

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国际商贸中心)A-B幢裙楼402、602室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码:龙房权证字第××、20××16号;土地使用证号码:龙国用2013第015244号、015248号)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

四、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福建省多特酿酒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826元,减半收取计71,413元,由福建省多特酿酒有限公司、福建多特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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