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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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5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 二、限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支付工程款35602882.86元; 三、驳回***、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3738元,由***、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负担113924元,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814元;保全费5000元,由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1100000元,由***、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负担367605元,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32395元(此款***、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已交纳,由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38元,由***、方成红、纪璇、廖健、谭先东负担113924元,重庆联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8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