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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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24,000元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7元,减半收取计3,308.5元,由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嘉禾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9-11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