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837.18元,并支付截止2019年11月22日的利息1,146.26元、违约金58.28元,及从2019年1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49,837.18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的透支利息、及每月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金额的5%计算的违约金(若利息及违约金超过月利率2%则按月利率2%计算,每月最低10元,最高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计53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