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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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博虹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506989.55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6989.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重庆博虹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重庆博虹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XX路XX号X栋XX-X号房屋就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条、第二条确定的被告重庆博虹地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范围内且在不超出60000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68元由被告重庆博虹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重庆博虹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