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三瑞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大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本金30000元,自2017年8月8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