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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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返还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100万元”; 二、维持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即:“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三、变更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529.7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5314.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8月10日起诉之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为“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529.7万元及延期付款利息(以5314.1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 四、撤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7)苏030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即:“驳回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其施工完成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6529.7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驳回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8485元,由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江苏龙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