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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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 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2204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12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522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对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扬州市万隆气体有限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州市嘉丰罗氏沼虾良种繁殖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江苏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171.5元,由被告嘉丰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嘉丰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事项时一并给付原告,被告***、万隆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