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君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
建华建材(河南)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君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元;

二、被告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山东君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利息(其中以6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8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63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君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为2675元,由原告山东君乐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5元,被告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负担2540元。上述被告中物恒大环境工程(江苏)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2019-07-03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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