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7民初100号 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钟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梓萱(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昆(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 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筑兴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龚雨红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