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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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沌口创业道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孝感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失16000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孝感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贬值损失12668.50元; 三、驳回原告孝感骏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由被告***负担683元,同原告自行承担5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3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感市交通西路支行,行号:10353504936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