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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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鸿斌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墨水湖油气站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沌口创业道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沌口创业道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1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经济损失409,621.4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208,500元后,余款201,121.4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92元,法医鉴定费2,280元,共计8,67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