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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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安徽包河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广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1821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延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斌,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包河酒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皮之月。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包河酒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艳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马浩铭 书记员胡小静 |
| 裁判日期 | 2019-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