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 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对被告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9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全的方式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语嫣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