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
芜湖天泰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告安徽闵泽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39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二、保全的方式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邓瑞芳

人民陪审员  李晓玲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二〇二〇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语嫣

附适用的法律规定(或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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