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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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位清偿款27983646.17元及其利息(利息以代位清偿款27983646.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代位清偿款27983646.17元支付完毕之日)。 二、驳回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476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9762元,由被告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上述诉讼费、保全费原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被告安顺西秀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路网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需向本院申请退取)。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