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103民初15121号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林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凯,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吉英,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怀,广西广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所欠贷款本息合计315698.8元(其中借款本金0元,利息50833.34元,罚息217414.74元,复息47450.72元,暂计至2017年1月27日,以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被告***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至2017年1月27日止,利息为50833.34元,罚息为217414.74元); 二、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6035元,公告费350元,两项合计6385元,由被告***负担5674元,被告***、***、***、***、***、***、广西东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西玉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笔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曾晓斌 人民陪审员石坚 人民陪审员梁莉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谢凤基 |
裁判日期 | 2018-07-25 |
发布日期 | 2020-04-22 |